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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2-18 20:52:37 |   作者: 提升机链条

  根据《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如下:

  其中,“年产300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和泰链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链运”),“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和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输送”),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和泰链运为募投项目“年产300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增资前和泰链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20,721,386.67元向和泰链运增资,其中50,0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470,721,386.67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和泰链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本次增资前后,和泰链运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定种类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和泰输送为募投项目“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增资前和泰输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93,322,417.04元向和泰输送增资,其中50,0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43,322,417.04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和泰输送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本次增资前后,和泰输送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圆管带式输送机、堆取料机、高效率节约能源斗式提升机及配件;经销:钢材、金属材料、建材(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及机电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和泰链运、和泰输送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效益,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同时可增强全资子公司资本实力,改善整体财务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增资的对象为实施公司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影响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和泰链运、和泰输送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后续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泰链运、和泰输送进行增资,以分别实施“年产300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泰链运、和泰输送进行增资,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都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和泰链运、和泰输送增资,以实施“年产300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和“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机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7号)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16.68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56,767,90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399,144.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8,368,764.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2月14日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48号《验资报告》。

  根据《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如下:

  公司将按照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因募投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的状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合理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及子公司拟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5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和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该有效期内,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资金可以在上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自有资金拟投资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不购买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所规定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于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投资产品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在规定额度及授权期限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收益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保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尽管公司会严格评估拟投资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资金安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4.5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和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该有效期内,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资金可以在上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机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7号)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16.68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56,767,90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399,144.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8,368,764.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2月14日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48号《验资报告》。

  根据《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如下: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由相关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意见,确认是否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合同。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等手续,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后,财务部定期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支付项目实施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应当由公司基本账户统一支付。因此,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涉及人员费用款项拟由基本账户先行支付,定期对各募投项目发生的上述垫付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根据以自有资金支付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按月编制汇总表。

  2、财务部定期发起募集资金置换申请和付款审批流程,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无异议后,将等额资金由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的基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了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经核查,保荐机构觉得: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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